一、依勞動部115年6月25日勞職授字第1150252196號令辦理。
二、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修正重點如下:
(一)事業單位以數位方式經營商品交易或運送,且交付無僱傭關係之個人親自履行外送作業時,其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時數、內容、師資。
(二)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十一條之二規定,經營造作業安全訓練合格者,得免接受「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三)工作場所負責人及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成員,應接受「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工作場所負責人,及雇主或其代理人擔任「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含營造業)」時,應接受「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四)配合職業安全衛生法增訂職場霸凌防治專章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調整「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含營造業)」及「職業安全管理師」、「職業衛生管理師」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