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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lo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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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函頒「勞工聽力保護措施辦理原則」

  • 最後異動日期:115-03-03

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00條之1規定,雇主對於勞工8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超過85分貝或暴露劑量超過50%之工作場所,應採取聽力保護措施,對於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100人以上者,雇主應依作業環境特性,訂定聽力保護計畫據以執行。為協助企業強化廠場噪音的源頭管理與預防作為,勞動部訂定旨揭辦理原則作為行政指導,提供業界參考運用,以保障職場勞工健康。

  • 發布單位:職業衛生健康組
  • 發布日期:115-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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