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確保辦理勞工健康服務之醫院或診所(以下簡稱服務機構)執行勞工健康服務之品質,勞動部委託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下稱預防及重建中心)依「勞工健康服務之醫院或診所服務品質查核計畫」,擇定服務機構辦理實地品質查核,如為自願申請查核者,將列為優先實施對象。
二、欲主動申請查核者,請於115年3月5日起至3月31日止,填妥附件申請表,用印後函文郵寄(郵戳為憑)至預防及重建中心(新北市新莊區思源路555號28樓);如有查核相關問題,可洽詢預防及重建中心李小姐,電話:02-85229366分機2166。
三、品質查核結果將擇優公開,以提供事業單位選擇服務機構之參考;另為鼓勵服務機構積極精進服務品質,查核結果等級為優等及自願申請查核且結果等級列甲等以上者,均得免列為116年度之查核對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