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勞動部114年12月1日勞職授字第1140254541、1140254825、1140254547號令與勞職授字第1140254515號公告辦理。
二、配合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部分條文於114年9月4日修正發布,旨揭作業要點、基準、指引之修正及廢止,自115年1月1日生效,重點臚列如下:
(一)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單位評鑑作業要點:
1.刪除勞動部抽評機制。
2.修正評鑑申請間隔年限為前次結果送達日一年後。
3.修正評鑑結果分級方式,刪除「丁等」,並增訂效期彈性年限及起始日規範。
4.評鑑結果為優等或甲等,卻經主管機關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8條或職業訓練法第39條規定,裁處罰鍰合計達2次,得註銷評鑑結果或重新評鑑。
(二)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第2項規定案件處罰裁量基準:配合訓練規則第39條規定,敘明訓練單位違規態樣及處罰基準。
(三)訓練單位辦理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自主管理指引:
1.修正適用範圍為全體對外招訓單位。
2.新增訓練單位對學員資料與班務資訊之「資訊安全管理」要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