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6條規定,為使職業災害勞工恢復並強化其工作能力,雇主或職業災害勞工得向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提出申請,協助其擬訂復工計畫,進行職業災害勞工工作分析、功能性能力評估及增進其生理心理功能之強化訓練等職能復健服務。經認可之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下稱認可機構)辦理所定服務事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2.本年度計認可39家醫療機構為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認可期間自115年1月1日起至117年12月31日止。公告內容請參閱附件。
1.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6條規定,為使職業災害勞工恢復並強化其工作能力,雇主或職業災害勞工得向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提出申請,協助其擬訂復工計畫,進行職業災害勞工工作分析、功能性能力評估及增進其生理心理功能之強化訓練等職能復健服務。經認可之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下稱認可機構)辦理所定服務事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2.本年度計認可39家醫療機構為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認可期間自115年1月1日起至117年12月31日止。公告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