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6條規定,為使職業災害勞工恢復並強化其工作能力,雇主或職業災害勞工得向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提出申請,協助其擬訂復工計畫,進行職業災害勞工工作分析、功能性能力評估及增進其生理心理功能之強化訓練等職能復健服務。經認可之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辦理所定服務事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2.依「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認可管理及補助辦法」第6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定期公告受理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之申請,另原認可機構之認可期間將於本(114)年12月底截止,本次亦同時受理原認可機構續行認可之申請。
3.本年度受理申請時間自即日起至114年9月30日止。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