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升雇主使勞工於高氣溫環境下,從事戶外作業之熱危害預防設施,強化相關工作者之健康保護,爰修正本指引,重點摘述如下:
- 明確適用對象為事業單位所有工作者:包括勞工、自營作業者、派遣勞工。
- 增訂熱危害風險達最高等級時應設置必要之降溫設備及休息場所:配合113年8月修正發布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增訂第303條之1規定,戶外作業熱危害風險屬第4級者,應設置具備遮陽及可以降低作業環境溫度的設備,並應提供陰涼的休息場所,同時應該提供充足飲用水等規定。
- 明定以中央氣象署溫濕度資訊查詢熱指數及評估熱危害風險: 113年經與交通部中央氣象署合作,協助將本署「高氣溫作業防護資訊網」介接各縣市區鄉鎮之每小時溫、濕度資訊,事業單位或勞工可運用該資訊網,以手機查詢所在地熱危害風險等級及取得相關應對措施。
- 增訂外送員或具變動性、臨時性作業(如舉牌人員)之防護措施:包括穿著吸濕排汗衣服、隨身攜帶充足飲用水、視天候狀況及作業情形,使用個人防護器具或用品、善用對外開放之政府機關、圖書館、量販店或合作店家等作為休息場所及補充水分、建立健康狀況即時通報機制等。
- 針對增訂特殊作業樣態之降溫措施及休息場所設置方式:針對作業環境或地理位置受限制(如高空電塔維修)、作業範圍不定點或不定時移動(如道路施工)等,不易於作業場所設置遮陽、降溫設施,雇主應提供個人防護器具或用品,且應預先規劃設置簡易休息場所。
- 提供熱危害預防採行措施設施之具體圖示及說明:包括遮陽(如遮陽網、遮陽棚、傘等)、降溫設施(如風扇、水霧等)、休息場所及個人防護器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