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負責人王○○僱用勞工吳○○負責管理司機、車輛,某日因貨物較多而指派其支援貨物宅配運送作業,當日該勞工至桃園市一處民宅執行貨物配送時,將貨車停於斜坡即下車送貨,因未採取使用車輪檔等預防措施,致貨車出現滑行情形,該勞工欲進入駕駛座操控貨車停止,不慎遭該貨車撞擊致死,經送醫急救後不治死亡。
地方檢察署偵查發現,該公司及負責人未依規定督促罹災者檢驗駕駛之車輛及使用車輪檔,以及建立完整之送貨車輛停放斜坡之標準程序、安全衛生工作守則,致勞工發生死亡職業災害,並於災害發生後一再指係罹災者需自行檢查車輛云云,且後續未賠償或補償任何金錢與其家屬,僅有保險理賠等,認該公司及負責人犯後態度惡劣,分別涉犯職安法第4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276條、第55條之規定及刑責。經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勞安訴字第2號),該公司科罰金新臺幣30萬元,負責人處有期徒刑1年。
職安署提醒,雇主應確實依規定設置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與措施,以防止勞工發生職業災害,切勿以身試法,得不償失。一旦發生重大職災,除雇主會有停工、罰鍰、過失致死刑責、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及被公布於職災地圖網站外,職災也將衝擊其他工作者心理,影響企業正常營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