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補助辦法第3條。
公告事項:
一、受理申請時間:自即日起至113年8月31日止。
二、受理申請機關: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三、申請方式:申請單位應於受理申請期間填妥申請書及實施計畫書後送達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或以掛號郵寄之;郵寄者,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四、申請類別:
(一)職業災害預防技術之研發及培訓。
(二)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之宣導。
(三)職業傷病之調查及研究。
(四)職業傷病診療之研發及運用。
(五)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輔助設施之研發及推廣。
(六)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之相關研究。
(七)其他有關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事項。
五、申請資格:符合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補助辦法規定申請補助之法人及團體。
六、申請應備書件:
(一)申請書。
(二)實施計畫書。
(三)申請單位設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四)主持人或專業人員資歷證明文件影本。
七、注意事項:
(一)各類別經費補助基準表、申請書及計畫書格式附表電子檔請至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官方網站下載(網址:https://www.osha.gov.tw/,位置:首頁/職災保護/民間團體申請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補助/職業災害預防與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
(二)應備書件應備齊一式五份且依序裝訂,並以光碟交付或電子郵件傳送等方式提交實施計畫書電子檔(內容以word檔或odt檔格式製作,加註目錄及頁碼)。但申請培訓或推廣類者,免付電子檔。
(三)申請補助單位提出實施計畫中有子計畫者,應個別提出申請,整合數計畫之群體計畫不予受理。
(四)申請計畫內容符合本部「114年度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重點及優先補助事項」公告者,優先補助。
八、本公告未盡事宜悉依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補助辦法及勞動部補助相關單位辦理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事項作業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