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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捷運工程8位勞工罹患「潛水夫病」之勞資爭議賠償案,法院採納勞動部之職業病鑑定意見,並經最高法院調解成功化解爭議。

  • 最後異動日期:113-01-08

      1993年台北捷運新店線CH221標之隧道挖掘工程,使用「壓氣式新奧工法」施作,聯合承攬商(新亞公司與日商青木)所僱8位勞工主張因從事異常氣壓作業導致潛水夫病,其中7人原已取得勞工保險職業病給付。本案因勞資賠償爭議進行司法訴訟,該等勞工分別於2019年及2021年透過地方政府向勞動部申請職業疾病鑑定。

      因該工程完工迄今已近30年,現場工作環境已不復存在,為使鑑定得以進行,職安署經請勞保局提供勞工職災給付之案卷,調閱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996-1998年間辦理北捷工程勞工潛水夫病之鑑定資料,並彙整地方政府與勞工團體所提供之相關調查報告及出版品,盡可能蒐集各項職業暴露資訊後,委由職業醫學調查團隊協助調查分析,並收集有關醫學文獻,完成該等勞工之職業醫學評估報告。經送請勞動部職業疾病鑑定委員審查,由各委員審酌個案之疾病證據、職業暴露情形、流行病學資料、時序性及考量其他影響因素後,其中7人於2020年鑑定為「職業疾病」,另1人於2022年鑑定為「執行職務所致疾病」。

       該等勞工循司法途徑要求聯合承攬商(新亞公司)及台北捷運工程局負連帶給付補償金每人70萬元,2019年台北地方法院向職安署調閱鑑定相關案卷參考,2021年11月判決駁回勞工之訴(認已逾請求時效),勞工不服上訴,台灣高等法院認該等勞工已取得醫院開立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勞保局核定為職業病,且參採勞動部鑑定之醫學評估報告內容,於2023年3月判決,認請求補償金未逾時效,聯合承攬商應依協議給付罹病勞工每人70萬元,每家廠商各付35萬元,台北捷運工程局免賠。全案上訴最高法院後,經法院調解成立,新亞公司同意賠償每人50萬元,全案圓滿落幕。

       職安署表示,本案鑑定結果對罹病勞工雖有正面幫助,但積極防止職業災害發生,係雇主之義務,事業單位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採取符合規定之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另勞工如疑有職業病或不幸遭遇職業災害而有醫療、復健或重建等需求,可善加利用經認可之17家職業傷病診治及36家職災職能復健專責醫院等相關資源,有關各專責醫院資訊可於職安署網站(https://www.osha.gov.tw)點選。

  • 發布單位:職災勞工保護組
  • 發布日期:113-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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