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6條、53條及規費法第10條規定,勞動部訂定「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審查收費標準」,依「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與其顧問服務人員之認可及管理規則」第5條至第13條規定申請認可或變更者,應依該收費標準辦理,並自112年8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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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訂定發布「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審查收費標準」,自112年8月1日生效。
- 最後異動日期:112-07-25
- 發布單位:職業衛生健康組
- 發布日期:112-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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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審查收費標準 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審查收費標準
- 勞職授字第1120203493號令 勞職授字第1120203493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