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授權臺中市政府所設勞動檢查處執行所轄行政區域之部分勞動檢查業務,並自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起生效,爰臺中市勞動檢查處辦理部分勞動檢查事項如下:
一、該府轄區之勞動基準法等相關勞動法令之勞動條件監督檢查。
二、該府轄區之勞動檢查法及職業安全衛生法之監督檢查。但不包括下列由本部所設勞動檢查機構或指定代行檢查機構辦理之審查、檢查業務及監督檢查對象:
(一)勞動檢查法第26條所定危險性工作場所之事業單位。
(二)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6條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
三、本部108年11月4日勞職授字第1080204357號公告,自112年5月1日停止適用。
前開相關資訊可逕自至本署網頁(https://www.osha.gov.tw/48110/48331/48333/48341/51482/post)查詢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