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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部排氣裝置設計訓練合格專業人員名單

  • 最後異動日期:112-01-31
  1. 依「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38條第2項至第4項、第38-1條等,有關從事局部排氣裝置設計專業人員相關規定,雇主設置局部排氣裝置時,應指派或委託經本署訓練合格之專業人員設計,並製作局部排氣裝置設計報告書。
  2. 本署自110年起陸續辦理局部排氣裝置設計之專業人員訓練,並核發結業證書予訓練合格人員 (名單詳如附件),提供事業單位參考。
  • 發布單位:職業衛生健康組
  • 發布日期:11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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