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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lo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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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於交付承攬時,未於事前告知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其負責人經法院論罪科刑。

  • 最後異動日期:111-09-16

桃園市某工地於109年2月間進行露天開挖作業時,由於開挖深度達4.5公尺,現場未設置擋土支撐致邊坡土石坍方,造成現場2名勞工死亡,經調查,原事業單位未於事前以書面或召開會議作成紀錄以告知承攬人應設置擋土支撐,其負責人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認定與職災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並據以論罪科刑(案號:110年度勞安訴字第1號)。

勞動部呼籲事業單位於交付承攬時,務必按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6條規定,應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並依據同法施行細則第36條規定,應於事前以書面為之,或召開協商會議並作成紀錄,以確保工作者安全,防止職業災害發生。

  • 發布單位:職業安全組
  • 發布日期:111-09-15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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