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8條及第19規定,雇主對在職勞工,應依其工作性質使其每2年或3年接受至少3小時至12小時不等之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二、考量近期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變種病毒(Omicron)疫情影響,雇主及勞工對部分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之場所,存有群聚感染之疑慮,為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防疫政策,爰適度調整放寬前開雇主於本年12月31日前使其接受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均認符合上開規則第19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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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防疫政策,有關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規定,須於本(111)年度之不同期限內辦理之勞工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得於本年12月31日前辦理完成即符合規定。
- 最後異動日期:111-08-19
- 發布單位:綜合規劃組
- 發布日期:11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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