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為強化工作場所安全,於7月8日修正發布「勞動檢查機構執行停工及復工作業要點」,對於事業單位發生重大職業災害者,除發生災害的工作場所外,其他具有相同危害作業的工作場所,勞動檢查機構亦將予以停工;另對於3年發生2次以上重大職業災害或發生火災、爆炸事件的廠場,其具有危害關聯性設施之場所,將一併要求停工改善,並應通盤檢討其管理系統始能復工;另勞動檢查機構辦理復工審查時,將要求工程業主、原事業單位及相關事業單位之代表人或經營負責人出席,共同檢視改善措施之有效性,促使管理階層當責並重視安全衛生管理,嚴格把關勞工作業安全。
勞動部職安署說明,近來遠東新世紀化學纖維總廠及台中新光三越百貨公司火災爆炸案造成各界關注,為督促事業單位通盤檢討,爰修正停、復工作業要點規定,本次修正重點包括:
- 設施不良肇災,其他相同危害全面檢討改善:對設施違規而發生重大職災之工作場所,其他具有相同危害作業的工作場所,因有再次發生災害之虞,故應一併停工全面進行改善,例如:電梯井發生勞工墜落事故,將要求工作場所內所有電梯井全面停工改善;建築物外牆某側施工架發生倒塌、崩塌職災事故,其他側外牆施工架亦應一併停工檢討改善。
- 多次發生災害,擴大停工範圍:對於經常發生職業災害的事業單位,因其內部管理制度已明顯失效,存有較高肇災風險,勞動檢查機構將就肇災之分項工程或製程相關設施,一併要求停工改善,例如:某營造工程於3年內發生2起職業災害,將就發生災害之分項工程處以停工處分,並要求事業單位徹底檢討其管理作為。
- 火災爆炸事故,全面檢討危害關聯性設施之場所:對於發生火災、爆炸事件的廠場,不管有無勞工罹災,其危害關聯性設施之場所都將要求停工,找出失效根本原因,例如:工廠某高溫、高壓製程發生洩漏火災、爆炸事故,該製程管線內化學物質流經之場所因具危害關聯性,將處以停工處分,要求事業單位重新檢討其設施安全及管理制度,確保整體系統運作的安全。
- 要求高階主管出席復工審查,落實改善措施:為督促事業單位最高管理階層重視並落實安全衛生管理,勞動檢查機構將要求業主、原事業單位及受停工處分事業單位之代表人或經營負責人出席復工審查會議,共同檢視改善措施之有效性,避免災害再發生。
職安署強調,勞動檢查機構之停工處分並無期限,改善完成後始得申請復工,違反停工通知者,將移送司法機關偵辦,最高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事業單位應建構有效運作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落實相關預防設備及措施,才是預防職業災害之關鍵,唯有在確保作業安全之前提下,廠場或工程方能持續營運或施作。該要點修正施行後,職安署將採輔導與檢查併行策略,適時指導事業單位改善安全衛生設施,提升自主管理能力,以防止職業災害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