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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3年1月1日起,操作高空工作車須完成特殊作業安全衛生訓練。

  • 最後異動日期:113-01-08

高空工作車為乘載工作人員至高處作業之常用車輛機械,據統計分析101年至112年重大職災案例,肇災死亡案例共計41件,主要原因為勞工不熟悉高空車操作及未落實安全管理規範所致。為防止人為操作不當造成之職業災害,勞動部前於111年8月12日修正發布「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28條之9,規定雇主應指派經接受16小時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人員操作高空車,並自今(113)年1月1日實施,如有違反規定者,將處以3-30萬元罰鍰。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表示,為推動相關訓練制度,已完成「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術科實習規範」、「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教材」等文件編輯及運作相關配套措施,協助地方政府辦理訓練場地、實習機具及設備等相關核定作業,截至112年底已核備71家訓練單位,2千3百餘班,完成訓練人數超過7萬3千人,顯見各業對於高空工作車之使用普及,其操作安全不容忽視。

職安署進一步說明,鑑於高空工作車常用在電力供應、電信配線、土木建築、倉儲運輸及廣告招牌等行業,為提升工作者操作高空工作車的安全性,已持續向事業單位宣導高空車操作危害,及人員應接受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必要性,經查112年我國重大職災案例,高空工作車肇災死亡人數已從111年的7人降低至1人,顯現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應經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規定,對於提高安全意識及操作知能確有助益,爰再次提醒事業單位應嚴格要求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必須完成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始能操作高空工作車,避免因違反規定而受處罰。

  • 發布單位:綜合規劃組
  • 業務單位:職業安全組
  • 發布日期:113-01-08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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