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設施補助
一、補助說明:補助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7條提供職業災害勞工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包括恢復、維持或強化就業能力之器具、工作環境、設備及機具改善之雇主。
二、補助標準:每一職業災害勞工同一職業災害事故,補助總金額以新台幣20萬元為限。
◆職能復健津貼
一、補助說明: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73條認可開設職業傷病門診之醫療機構、第 66條認可之職能復健專業機構進行職能復健期間,得請領職能復健津貼。
二、補助標準:依強化訓練完成證明所載強化訓練日數,以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等級百分之60,除以30之日額標準發給,發給日數最長以180日為限
◆事業單位僱用補助
一、補助說明:事業單位僱用發生職業災害之事業單位協助符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43條失能程度,且有工 作能力之職業災害勞工,恢復其原工作、調整職務或安置適當工作後,有繼續僱用滿6個月者或僱用其他事業單位符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43條失能程度,且有工作能力之職業災害勞工,繼續僱用滿6個月者,得申請補助。
二、補助標準:
1.原事業單位僱用職業災害勞工:依職業災害勞工失能等級,每人每月依職業災害勞工復工之日起6個月內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30至50計算發給。
2.新事業單位僱用職業災害勞工:依職業災害勞工失能等級,每人每月依職業災害勞工受僱之日起6個月內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50至70計算發給。
3.本項補助同一職業災害事故合計以12個月為限。
★業務服務窗口與申請書表: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