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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返職場津貼補助

  • 最後異動日期:113-04-15

◆輔助設施補助

一、補助說明:補助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7條提供職業災害勞工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包括恢復、維持或強化就業能力之器具、工作環境、設備及機具改善之雇主。

 二、補助標準:每一職業災害勞工同一職業災害事故,補助總金額以新台幣20萬元為限。

◆職能復健津貼

 一、補助說明: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73條認可開設職業傷病門診之醫療機構、第 66條認可之職能復健專業機構進行職能復健期間,得請領職能復健津貼。

二、補助標準:依強化訓練完成證明所載強化訓練日數,以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等級百分之60,除以30之日額標準發給,發給日數最長以180日為限

◆事業單位僱用補助

 一、補助說明:事業單位僱用發生職業災害之事業單位協助符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43條失能程度,且有工  作能力之職業災害勞工,恢復其原工作、調整職務或安置適當工作後,有繼續僱用滿6個月者或僱用其他事業單位符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43條失能程度,且有工作能力之職業災害勞工,繼續僱用滿6個月者,得申請補助。

 二、補助標準:

1.原事業單位僱用職業災害勞工:依職業災害勞工失能等級,每人每月依職業災害勞工復工之日起6個月內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30至50計算發給。

 2.新事業單位僱用職業災害勞工:依職業災害勞工失能等級,每人每月依職業災害勞工受僱之日起6個月內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50至70計算發給。

 3.本項補助同一職業災害事故合計以12個月為限。

★業務服務窗口:如附件。

  • 發布單位:職災勞工保護組
  • 發布日期:113-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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