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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吸防護計畫業務說明

  • 最後異動日期:109-06-29

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77條之1規定,雇主應採取呼吸防護措施,並規範勞工人數達200人以上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呼吸防護計畫,並據以執行。勞動部依據上開規定,於1081016日以勞職授字第10802040772號令發布呼吸防護計畫及採行措施指引,以供事業單位依循並執行,並自10971日施行。

為使事業單位可詳細瞭解呼吸防護計畫之內容,本署經邀請職業衛生及職業醫學領域之專家學者共同研議,編撰完成呼吸防護計畫技術參考手冊,以協助事業單位訂出適合自身使用之計畫。

  • 發布單位:職業衛生健康組
  • 發布日期:109-06-29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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