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雇主為預防勞工於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致遭受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應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條之3規定,採取預防措施並留存執行紀錄,勞動部為提供事業單位訂定職場不法侵害預防計畫及實務之參考,爰訂定「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並依實務滾動檢討修正,業於114年2月21日公告旨揭指引第四版;雖該指引所述內容非唯一方法,惟事業單位於執行上開規則所定措施若無其他可依循之實證作法,應視其規模、特性與相關資源,參照該指引之基本原則及建議作法,予以規劃及執行,以有效落實上開條文各款規定。
- 前揭指引調查小組成員與性別平等工作法規範之差異,基於不同法規有其不同目的,爰就各不同行為樣態之申訴調查處理,若有法令特別規範者,仍應依各法規定辦理;惟實務上,就相關調查程序可於執行面調和處理,即就不法侵害之處理,事業單位如運用現行性騷擾案件處理小組或委員會等組織處理,尚無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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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有強制性?可否併性騷擾之程序處理?
- 最後異動日期:114-10-23
- 發布單位:職業衛生健康組
- 發布日期:114-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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