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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保法未加勞保職災勞工津貼補助

  • 最後異動日期:112-03-20

於91年4月28日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後,至111年4月30日(前)發生職業災害之勞工適用。

(一)受僱勞工或自營作業者於職災勞工保護法施行後遭遇職災:

01 職業疾病生活津貼

勞工因工作罹患職業疾病,失能程度符合第1至第15等級,視失能等級給予不同補助金額,請領期間合計以3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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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失能生活津貼(職業傷害)

勞工發生職業災害,失能程度符合第1至第7等級,視失能等級給予不同補助金額,請領期間合計以3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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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勞工發生職業災害,經醫師診斷喪失部分工作能力,失能程度符合第2至第15等級,訓練期間未領取其他訓練補助津貼、職業疾病生活津貼或失能生活津貼,每月發給新臺幣1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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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器具補助

勞工發生職業災害因職業災害致遺存障害,經身心障礙鑑定指定醫療機構之醫師診斷必需使用輔助器具,且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器具補助,得請領器具補助。每年以補助4項輔具,補助總金額以新臺幣6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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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看護補助

勞工發生職業災害,經醫師診斷終身不能從事工作,失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所定精神、神經、胸腹部臟器及皮膚失能種類第1等級及第2等級失能標準之規定,每月發給新臺幣12,400元,請領期間合計以3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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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家屬補助(職災死亡)

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死亡,遺有配偶、子女或父母者,一次發給新臺幣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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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加勞保的受僱勞工於職災勞工保護法施行後遭遇職災,且雇主未依勞基法第59條補償:

01 失能補助

未加保受僱勞工遭遇職災致失能,失能程度符合第1至第10等級,且雇主未依勞基法補償,比照勞工保險條例之標準,按最低投保薪資一次發給最低330日,最高1,800日之失能補助;惟應扣除雇主已支付之失能補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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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死亡補助

未加保受僱勞工遭遇職災致死,且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予以死亡補償,發給勞保最低月投保薪資45個月死亡補助(含5個月喪葬補助及40個月之遺屬補助);惟應扣除雇主已支付之死亡補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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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專線:本署職災勞工保護組第二科 02-8995-6666分機8287

  • 發布單位:職災勞工保護組
  • 發布日期:107-12-06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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