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6條規定略以,非繼續性之臨時性或短期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6個月以內者,得免實施一般體格檢查;上開立法意旨,係因應部分臨時性或短期性之工作,實務上未盡適用體格檢查之規定,且慮及從事一般性作業之職業健康危害較低,爰規範之。
二、前開規定之適用前提為「工作性質」屬「非繼續性之工作」(指非雇主有意持續其經濟活動所衍生之相關職務之工作),且其「工作期間」在6個月內者。故有關聘請工讀生辦理臨時性活動是否可免實施一般體格檢查,宜視其工作職務是否符合前開規範。若於實務上對非繼續性工作之認定有疑義,可檢附相關資料(如職務或工作說明書)逕洽當地勞工主管機關予以協助。
三、另有關「有繼續性工作」及「非繼續性工作」之判斷原則,實務上認定工作職務是否為非繼續性,當視該事業單位之職務(工作)說明書等相關文件載明之職務或企業內就同一工作是否有不定期契約工及定期契約工同時從事該相同工作,如有之,則應視為有繼續性工作之認定參據。(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3月31日台勞資二字第0011362號書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