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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人數為50人至299人之事業單位,若護理人員於同一天上、下午提供臨場健康服務,其臨場服務場次可否視為2次?

  • 最後異動日期:111-07-27

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4條附表四之規定,臨場健康服務應依事業單位作業特性及勞工健康需求,適當規劃服務之日期及間隔,每次臨場服務時間,應至少2小時以上,且每日不得超過2場次,爰護理人員同一天若上下午辦理臨場健康服務各超過2小時,雖可分別計算臨場服務場次,惟考量事業單位臨場服務之有效性,且為避免服務量能過於集中而影響勞工權益,每日不得超過2場次。

  • 發布單位:職業衛生健康組
  • 發布日期:107-02-14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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