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所定臨場服務頻率,係依事業單位實際需求規劃辦理,依該規則附表四之規定(勞工總人數在50至299人者),每次臨場服務時間,以至少2小時以上為原則,爰醫護人員同一天若上、下午辦理臨場服務各超過2小時,雖可分別計算臨場服務場次,惟考量事業單位臨場服務之有效性,且為避免服務量能過於集中而影響勞工權益,仍宜依事業單位作業特性及勞工健康需求,適當規劃臨場服務之日期及間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