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21條及勞動部107年7月2日勞職授字第1070203046號公告規定,特殊健檢結果為第三級管理者,應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實施健康追蹤檢查,必要時應實施疑似工作相關疾病之現場評估,且應依評估結果重新分級,並將分級結果及採行措施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於檢查後30日內完成通報,其目的係為落實職場健康分級管理作為,強化職業病預防,保障勞工權益
二、第三級管理者之健康追蹤檢查係由職業醫學專科醫師辦理即可,尚無醫療機構之限制,事業單位可請所僱用或特約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入廠服務重新分級;另該健康追蹤檢查並無明定辦理期限,得由檢查之醫師依個案狀況提供建議,於建議之期限內,使勞工進行健康追蹤檢查並依規定完成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