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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健檢後勞工健康管理列為3級,應在何期限內進行健康追蹤檢查及通報?

  • 最後異動日期:111-07-27

一、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21條及勞動部10772日勞職授字第1070203046號公告規定,特殊健檢結果為第三級管理者,應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實施健康追蹤檢查,必要時應實施疑似工作相關疾病之現場評估,且應依評估結果重新分級,並將分級結果及採行措施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於檢查後30日內完成通報,其目的係為落實職場健康分級管理作為,強化職業病預防,保障勞工權益

二、第三級管理者之健康追蹤檢查係由職業醫學專科醫師辦理即可,尚無醫療機構之限制,事業單位可請所僱用或特約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入廠服務重新分級;另該健康追蹤檢查並無明定辦理期限,得由檢查之醫師依個案狀況提供建議,於建議之期限內,使勞工進行健康追蹤檢查並依規定完成通報。

  • 發布單位:綜合規劃組
  • 發布日期:103-12-23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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