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勞工從事打石清潔作業發生墜落災害致死重大職業災害
一、行業種類:建物完工裝修工程(4340)
二、災害類型:墜落(01)
三、媒介物:開口部分(414)
四、罹災情形:死亡1人。
五、災害發生經過:
依目擊者梁oo所述,109年7月22日事發當日大約7點在新竹市oo路1段附近騎機車載外籍移工吳oo到事故房屋工作,災害發生當時由梁oo與另一名勞工江oo在4樓做樓板打石,罹災者外籍移工吳oo則在2樓作清潔掃地作業,約9時55分左右當梁oo走下樓梯到1樓時,發現罹災者倒臥在已打除的樓板開口下方1樓地板,梁oo趕緊自行用機車將罹災者外勞吳oo送至oo醫院後不治死亡。。
六、災害原因分析:
- 直接原因:罹災者自高度約6公尺之2樓樓板開口處墜落至1樓樓板,造成頭部及胸部鈍力損傷致死。
- 間接原因: 不安全狀況:
- 開口部分未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勞工,未使其正確戴用安全帽。
- 基本原因:
(1)未實施自動檢查。
(2)未對勞工實施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3)未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4)未置職業安全衛生人員。。
七、災害防止對策:
- 雇主應依本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4條第1項)
- 雇主應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79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 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要求各級主管及負責指揮、監督之有關人員執行;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下之事業單位,得以安全衛生管理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2條之1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 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6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第1項)
- 事業單位應依其事業規模,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 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樑、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台、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台、橋樑墩柱及橋樑上部結構、橋台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7.雇主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應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1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