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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期間,是否包含流產或死胎狀況?

  • 最後異動日期:111-07-27

一、按職安法第30條及第31條對於母性健康保護規定之立法意旨,於妊娠期間係保護母體個人健康、妊娠各階段胎盤及胎兒成長;分娩後未滿一年女性勞工之保護,係就母體健康之恢復及預防哺乳期間母體接觸危害物質間接傳輸嬰兒可能引起健康之危害,而其保護期間為雇主於得知女性勞工妊娠之日起至分娩後一年,合先敘明。

二、有關早產、流產或死胎情形,於母性健康保護之適用疑慮一節,若為早產,且嬰兒仍存活並有哺乳之需求,仍視為分娩後未滿一年女性勞工之保護,應依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之規定辦理;至於流產或早產(死胎) ,雖該女性勞工無嬰兒需哺乳之情形,仍須考量母體健康之恢復,故雇主仍應依上開辦法之規定辦理。惟就其保護之時間,宜視其健康狀況之恢復情形,由醫師評估及提供專業建議,尚無明定禁止夜間工作或一年之限制。

  • 發布單位:職業衛生健康組
  • 發布日期:105-08-05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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