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於7月1日公告明(114)年度勞動檢查方針,將責成各勞動檢查機構及地方主管機關積極推動相關業務,針對事業單位加強宣導,以維護工作者安全及健康。 依據《勞動檢查法》第6條規定,每年應參酌我國勞動條件現況、安全衛生條件、職業災害嚴重率及傷害頻率之情況,並於年度開始前6個月公告及宣導勞動檢查方針;而各勞動檢查機構應配合勞動檢查方針公告後3個月內,擬定勞動監督檢查計畫,並報請本部核備後實施。114年度勞動檢查方針增修內容重點說明如下: 一、強化火災爆炸高風險工廠檢查:鑑於112年9月22日明揚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生火災爆炸致多人傷亡事件,顯示具火災爆炸危險之工廠不限於石化工廠之製程、管線及場所,爰增列將檢查範圍擴及所有具火災爆炸高風險工廠。 二、強化公共工程職安衛管理:為強化公共工程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爰責成各勞動檢查機構除應依「加強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督導各公共工程落實各項安全衛生事項外,增列應另依《政府採購法》第70條之1規定辦理。 三、落實機械操作不當釀災管理:鑑於近期發生多件起重機等機械因人員操作不當釀災,勞動部已訂頒「勞動檢查機構執行事業單位申請復工強化措施」,要求勞檢機構對於事業單位未依規定從事機具操作或吊掛作業並經停工者,應使該機械操作人接受3小時職業安全講習,方得依規定申請復工,爰除確認「設施設備缺失」外,另將「操作不當人員」應經安全講習,增列為復工條件。 四、配合《最低工資法》及《性別平等工作法》修訂與實施:《最低工資法》於113年1月1日施行,預定自114年1月1日施行首次最低工資;另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自112年8月16日更名為《性別平等工作法》,爰調整相關文字及增列相關規定。 訂頒年度勞動檢查方針之目的,係為善用檢查人力,發揮監督檢查效能,以達成促進職場安全衛生、持續降低職業災害及保障勞工權益等目標。另有關優先受檢查事業單位之選擇原則、監督檢查重點及檢查處理原則等事項之訂定,係提供各勞動檢查機構及地方主管機關據以推動各項宣導、輔導及檢查業務,並督促事業單位確實遵守勞動法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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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114年度勞動檢查方針」加強納管火災爆炸高風險工廠
- 最後異動日期:113-07-08
- 發布單位:綜合規劃組
- 發布日期:113-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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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0204792A公告 1130204792A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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