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業種類:建築工程業(4100)
二、災害類型:溺斃(10)
三、媒介物:開口部分(414)
四、罹災情形:死亡1人。
五、災害發生經過:
依據鄭員敘述肇災當天(110年3月3日)作業情形,鄭員與罹災者當天下午2時20分許,於地下2樓從事清理作業,因鄭員欲去廁所,獨留罹災者在地下2樓處(如說明2),鄭員回到原地時,未發現罹災者在現場,待鄭員於周圍尋找,發現有一筏基坑有開口未被木板覆蓋完妥,經緊急連絡工務所進行抽水,抽水到深度約120公分時(時間下午3時28分左右),就發現罹災者在筏基坑內,即連絡救護車送到基隆署立醫院急救,仍不治死亡。
六、災害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自地下2樓筏基坑開口處墜落溺水致死。
2間接原因:
不安全狀況:
- 筏基坑旁通道物料堆置零亂,坑口周邊有鋼筋鋼筋豎立易使人跌倒。
- 筏基坑覆蓋之木板未固定,表面未漆以黃色及書以警告訊息。
- 筏基坑覆蓋之木板旁開口部分,未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3基本原因:
- 未落實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自動檢查、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等)。
- 未實施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七、災害防止對策:
- 雇主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雇主設置之護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二、應以有效方法防止滑溜、掉落、掀出或移動…。六、臨時性開口處使用之護蓋,表面漆以黃色並書以警告訊息。
- 雇主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通道、地板、階梯、坡道、工作台或其他勞工踩踏場所,應保持不致使勞工跌倒、滑倒、踩傷、滾落等之安全狀態,或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