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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於電梯直井旁從事搬遷作業發生墜落災害致死職業災案

  • 最後異動日期:111-07-27

一,行業分類:建築工程業(4100

二,災害類型:墜落(01

三,媒介物:開口部分(414

四,造成災禍:死亡1

五,發生經歷:

依勞工許○○稱,1101813時許,許○○與患有災者於第3戶共同搬運獨輪車由2樓搬運到3樓,植入災者在上方以倒退方式上樓,許○ ○在下方處,當發生災害者到達3樓樓地板時,因一旁電梯直井開口未設置保護欄,以致引發災民搬運後退時從開口墜落下去,許○○馬上呼叫其他人員搶救先將1樓遮斷木板移動到旁邊,再從積水深度1公尺之機坑內,將被災者救出後安置仁慈醫院急救。

六,災害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自電梯井開口墜落(墜落高度約7公尺)至積水深度約1公尺之機坑內造成​​吸入性肺炎致溺水並缺氧性腦癱死亡

2.間接原因:

不安全狀況:高度2公尺以上電梯直井開口未設置護欄

  3.基本原因:

(1)未落實承攬管理事項。

(2)未對勞工實施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3)未實施自動檢查。

(4)未訂定工作規範。

(5)未訂定並執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6)未設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七,災害預防對策:

  1. 雇主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的屋頂,鋼樑,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台,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施工台,橋樑墩柱及軸向上部結構,橋台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9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
  2.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2條之1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3. 雇主對新僱員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接受接受替換各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職業安全衛生教育培訓規則第16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條第1項)。
  4.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方法第3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
  5.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4條第1項)
  • 發布單位:北區中心
  • 發布日期:110-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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