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屋突牆面切割(拆除)作業時發生墜落致死職業災害
一、行業分類:整地、基礎及結構工程業(4310)
二、災害類型:墜落(01)
三、媒 介 物:施工架(411)
四、罹災情形:死亡1人
五、發生經過:
- 民國109年10月8日,新竹縣,泰○企業社。
- 上午11時許,進行屋突1樓西側牆面第2塊RC切割作業時,陳罹災者於屋突1樓內施工架上安裝供切割機切割牆面使用之120公分軌道,石員於屋突2樓放置固定手拉吊車鋼索,維員在屋突1樓內,從事屋突拆除之RC塊破碎作業,張員在屋外作業時聽到砰一聲,進入屋突查看,發現施工架往外倒,陳罹災者身體躺在西側牆面旁地面,鼻子、嘴、頭、耳朵有血、身體緊繃,經通知救護車將陳罹災者送醫院急診住院治療,於翌日因病危轉送回自宅死亡。
六、原因分析:
- 直接原因:陳罹災者自高度約1.68公尺之施工架攀爬過程中墜落至地面,造成陳罹災者死亡職業災害。
- 間接原因:
不安全狀況:
- 未使陳罹災者正確戴用安全帽。
- 高差超過5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未設置安全上下之設備。
- 基本原因:
- 未實施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
- 未對勞工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未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 未實施自動檢查。
七、災害防止對策:
- 雇主對勞工於高差超過5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應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雇主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應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條之1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 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6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第1項)
- 雇主應依本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4條第1項)
- 雇主應依規定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79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 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要求各級主管及負責指揮、監督之有關人員執行;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下之事業單位,得以安全衛生管理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2條之1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