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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使用其他工具自外面開啟升降機之出入門扉發生墜落災害致死職業災案

  • 最後異動日期:111-07-27

一、行業分類:公用事業設施工程業(4220

二、災害類型: 墜落(1

三、媒 介 物:升降機 (214)

四、罹災情形:死亡1

五、發生經過:

108年516日早上840分李○○與外勞1A3筒倉1樓地面,準備從事17樓倉頂(高度62.5公尺)樓梯扶手固定電焊作業。李○○當時交待外勞1從外面搬運電焊器具至A3筒倉1樓地面,當外勞1搬運器具至A3筒倉1樓地面時未看到李誠德,就到地下1樓請現場3名牆面研磨作業外勞停止作業後,大聲呼叫李○○,當時在地下1樓電梯出入門扉聽到電梯井內李○○呼救聲,但不知道如何打開電梯出入門扉搶救,外勞1就上1樓,遇到霖○○公司勞工吳○○指示可用鐵絲伸入電梯出入門扉上緣,即可將電梯出入門扉扳開,當扳開地下1樓電梯出入門扉後看到李○○躺臥於電梯坑內,隨即將李○○送到林口長庚醫院急救,於當日1730分不治死亡。

六、原因分析:

罹災者李○○為欲搬運電焊器具(電焊機及臨時電線)至高度62.5公尺倉頂(17),與外勞共同從事樓梯扶手固定電焊作業,因罹災者使用鏝刀,自1樓外面開啟升降機之出入門扉,因電梯車廂停於距1樓地面上方高度約3.2公尺處(2),致開啟升降機門扉時,不慎墜落至機坑地面(高差約7公尺),經送醫不治死亡。

1、直接原因:自高差約7公尺之電梯井內墜落致死。

2、間接原因:

不安全狀況:未使勞工不得擅自使用其他工具,自外面開啟升降機之出入門扉。          

 3、基本原因:未實施機械、設備之管理。

七、災害防止對策:

1、雇主應使勞工不得擅自使用鎖匙,自外面開啟升降機之出入門扉。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77條第2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2、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要求各級主管及負責指揮、監督之有關人員執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2條之1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

 

  • 發布單位:北區中心
  • 發布日期:108-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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