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確保勞工體格(健康)檢查品質,醫療機構依「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4條至第7條規定申請認可,經認可後即應以上開申請所報之人員及設備辦理勞工體(健)檢業務。
- 復依前揭辦法第17條第3項規定(略以),勞工體格(健康)檢查應由認可醫療機構所「聘僱且執業登記」於該機構之醫事人員為之。除噪音作業聽力檢查之聽力師,及辦理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定期健康檢查管理分級判讀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得以支援報備方式辦理外,其餘醫事人員依規定均不得以支援報備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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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醫療機構之醫護人員,得否以支援報備方式至其他醫療機構辦理健康檢查業務?
- 最後異動日期:112-11-17
- 發布單位:職業衛生健康組
- 發布日期:112-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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