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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lo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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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力堆高機自108年7月1日實施邊境管制,防堵不安全機械流入國內。

  • 最後異動日期:108-04-19

為落實《職業安全衛生法》第7條規定之源頭管理,勞動部宣布自本(108)年7月1日起將動力堆高機納入邊境管制,進口動力堆高機之輸入者應取得該部核發之登錄完成通知書,並申報填列登錄完成通知書號碼,以防堵不安全機械進入國內市場,確實為職場工作者安全把關。

 

勞動部指出,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業於今年3月15日公告,自今年7月1日起將動力堆高機4項貨品增列輸入規定代號「375」,輸入者如未事先完成登錄取得登錄通知書,輸入前可申請先行放行辦理通關,輸入後再檢附符合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之證明文件於一年內完成登錄安全資訊,如未能於規定期限內完成,不得使用、販售,且應依職安法相關附屬規定申請展延、辦理退運、銷毀或拆解至不堪用之狀態,並向職安署申請銷案;至於輸入供加工、組裝後輸出或原件再輸出者,輸入前可事先申請免申報登錄,以利通關,事後須於規定期限內檢具出口證明文件,向職安署申請銷案。

 

勞動部職安署進一步說明,我國自104年1月1日起正式啟動機械、設備或器具之源頭管理機制,動力堆高機(型式及單品)累計申報登錄安全資訊已有19,500餘筆申報資料,超過180餘家登錄廠商,有效減少不安全機械流入市場可能造成的危害。而今年7月1日啟動之邊境管制,將可擴大源頭管理作為之成效,確實為安全把關,並促使心存僥倖的業者回歸落實機械類產品申報登錄制度。

 

勞動部提醒輸入者須注意,除了源頭管理之邊境管制措施外,市場查驗工作亦同步執行,以確認已申報登錄產品之法規符合性及降低未申報登錄產品之流通,如經查驗違反先行放行規定或不符合安全標準者,同一報驗義務人之動力堆高機不得再核准先行放行,或得處以最高新臺幣200萬元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請輸入者務必依職安法相關規定申報登錄產品安全資訊,防止不安全產品可能造成之危害。

 

 

  • 發布單位:秘書室
  • 業務單位:職業安全組
  • 發布日期:108-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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