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發生時間:105年7月20日
二、發生地點:臺南市
三、行業分類:未分類其他金屬製品製造業(2599)
四、災害類型:物體飛落(4)
五、罹災情形:死亡1人
六、發生經過:
災害發生當日8時許,罹災者吳員與林員於巨翔二次加工區,從事型鋼構件電焊作業。至12時休息,13時起繼續各自作業(相距約10公尺),13時50時許,林員掀開電焊面罩準備休息時,才發現吳員已遭肇災型鋼壓住頭部,林員呼叫黃員及其他同事過來幫忙,將肇災型鋼一側抬起後將吳員拉出後,並發現罹災者右手仍握著起重機遙控器,黃員撥打119通報救護車,將吳員送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急救,惟仍於24日約13時5分許宣告不治。
七、災害防止對策:
(一)對於起重機具之吊鉤或吊具應有防止吊舉中所吊物體脫落之裝置。
(二)對於固定式起重機作業時,應採取防止人員進入吊舉物下方及吊舉物通過
人員上方之設備或措施。
(三)對於使用起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之勞工,應使其檢視荷物之形狀、大小及
材質等特性,以估算荷物重量,或查明其實際重量,並選用適當吊掛用具
及採取正確吊掛方法。
(四)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操作人員,雇主應僱用經中
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訓練或經技能檢定之合格人員充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