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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之費用由誰負擔? 是否視為薪資所得?

  • 最後異動日期:109-03-04

一、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職安法)第20條規定「健康檢查」費用由雇主負擔,至「體格檢查」費用,法無明定,得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

二、雇主對在職勞工依職安法暨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所定範圍內施行之定期健康檢查,及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施行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所負擔之健康檢查費,不視為該勞工之薪資所得。

三、另雇主補助員工健康檢查費及僱用勞工時對於勞工應實施之體格檢查所負擔之費用,應視為勞工之薪資所得,若於職安法規定以外另外增加健康檢查次數及項目負擔,仍屬員工健康檢查之補助費,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之薪資所得,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4年9月14日北區國稅三重綜資字第1040369225號函)

  • 發布單位:綜合規劃組
  • 發布日期:105-08-04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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