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之規定,應實施母性健康保護之對象,分別規範於第3條至第5條,其中第3條及第5條之對象為妊娠中及分娩後未滿一年之女性勞工,而第4條為從事鉛及其化合物散布之場所之所有育齡期女性勞工。
二、若事業單位規模未達勞工人數100人,雖無前開辦法第3條之適用,惟仍有第4條及第5條之適用;若事業單位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無須配置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於實務上有母性健康保護推動之需求,可逕洽職安署委託辦理之各區勞工健康服務中心(勞工健康服務全國免付費專線:0800-068580),其將有專業人員可提供免費諮詢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