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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應者提供化學品與事業單位前,所提供安全資料表,是否應將所有化學品成分列於成分辨識資料欄位?

  • 最後異動日期:111-07-27

       依「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第2條及第13條規定,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係指符合國家標準 CNS15030分類,具有物理性危害或健康危害之危險物或有害物,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提供前開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與事業單位或自營作業者前,應提供安全資料表,至其他非屬危害成分(即未具有物理性危害或健康危害者),得不予列出。

  • 發布單位:職業衛生健康組
  • 發布日期:104-03-11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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