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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電焊作業時發生感電災害致死災害

  • 最後異動日期:111-02-23

一、 行業分類(含代碼): 其他通用機械設備製造業 2939
二、 災害類型(分類號碼): 感電( 13
三、 災害媒介物(分類號碼): 電焊機 339 )。
四、 罹災情形 死亡 1 人
五、 發生經過:
(一) 民國 1 1 0 年 10 月 1 4 日 花蓮縣 征 ○ 公司
(二 )罹災者于○於進行支撐座之電焊作業,曾○當時站立於一旁等待同事拿取工具過來,當時背向著罹災者,突然聽見罹災者大叫一聲,並仰躺於鐵架上,  曾 ○ 趕緊詢問罹災者怎麼了,罹災者回答一聲”嗯後就無意識了。
(三) 曾○緊急大喊在門口之同仁叫救護車,並請同仁協助搬至1樓,後續通知護理人員並輪流幫罹災者CPR,罹災者仍無心跳呼吸,直至救護車送往醫院搶救不治 。
六、 原因分析:
(一) 直接原因: 罹災者 碰觸電焊條 柄 造成 感電 死亡 。
(二) 間接原因:
不安全狀況:
1. 從事電焊作業 時, 電焊機之自動電擊防止裝置開關未開啟 。
2. 電焊炳 絕緣披覆脫落 。
(三 )基本原因:
1. 未訂定交流電焊機作業程序及規範。
2. 未確實進行連 繫、調整及巡視。
七、災害防治對策
(一)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時,其承攬人就承攬部分負本法所定雇主之責任;原事業單位就職業災害補償仍應與承攬人負連帶責任。(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5 條第1項)
(二)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 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一、 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 三、工作場所之巡視。(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2 、3 款)
(三)雇主對電焊作業使用之焊接柄,應有相當之絕緣耐力及耐熱性。(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45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四)雇主對勞工於良導體機器設備內之狹小空間,或於鋼架等致有觸及高雇主對勞工於良導體機器設備內之狹小空間,或於鋼架等致有觸及高導電性接地物之虞之場所,作業時所使用之交流電焊機,應有自動電導電性接地物之虞之場所,作業時所使用之交流電焊機,應有自動電擊防止裝置。但採自動式焊接者,不在此限。擊防止裝置。但採自動式焊接者,不在此限。(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則第250250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6條第條第11項項)
(五)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要求各級主管及負責指揮、監督之有關人員執行;勞工人數在三十人求各級主管及負責指揮、監督之有關人員執行;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以下之事業單位,得以安全衛生管理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職業安全衛生下之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2條之1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生法第23條第1項)
(六)雇主於僱用勞工時,除應依附表九所定之檢查項目實施一般體格檢查,另應按其作業類別,依附表十所定之檢查項目實施特殊體格檢查外,另應按其作業類別,依附表十所定之檢查項目實施特殊體格檢查。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6條第1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第1項)

  • 發布單位:北區中心
  • 發布日期:111-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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