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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第三類事業,工作據點分散在全台各地,其醫護人員如何配置?

  • 最後異動日期:111-01-28

一、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事業分散於不同地區者,應於各該地區之事業單位依第2條至第3條之2規定,設管理單位及置管理人員。上開所稱「事業分散於不同地區者」,係指事業所設立之分支單位位於不同地址、處所、樓層或廠區等。至事業分散於不同地區所設立之分支單位是否為「地區事業單位」,實務上得以其是否具獨自之經營簿冊、獨立人事權、個別統一編號、營利()登記、工廠登記或屬營造工程標案之工地等,按個案認定之。


二、查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3條及第4條規定,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一定規模者,應僱用或特約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護人員,辦理勞工健康服務,惟其若為第二類或第三類事業,且具第13條所定情形者,事業單位「得」依該條規定辦理。所述第三類事業,工作據點分散全台各地,惟各工作據點究為地區事業單位或事業單位之不同工作場所,應先釐清,建議可依前開原則或檢具組織管理架構相關文件,洽請勞動檢查機構協助認定。若所述各工作據點為地區事業單位,其轄下具各不同工作場所,且分散於不同地區,則符合第13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其勞工健康服務所需人力可依該規則第3條、第4條及附表2至附表4之方式配置醫護人力,或依第13條及附表7方式辦理。

  • 發布單位:職業衛生健康組
  • 發布日期:111-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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