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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約機構辦理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所定勞工健康服務事項,是否應幫其勞工健康服務醫護或相關人員辦理執業登記及支援報備

  • 最後異動日期:111-01-28

一、依衛生福利部10725日函釋略以,查醫師法第8條之2規定「醫師執業,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為之。但急救、醫療機構間之會診、支援、應邀出診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護理人員法第12條規定「護理人員執業,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護理機構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急救、執業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心理師法第10條規定「心理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直轄市、縣()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心理治療所、心理諮商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職能治療師法第9條規定「職能治療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及物理治療師法第9條規定「物理治療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物理治療所或其他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可必須聘請物理治療師之機構為之。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二、次查醫師法第28條所稱「醫療業務」行為,係指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所為之診察、診斷及治療;或基於診察、診斷結果以治療為目的,所為處方、用藥、施術或處置等行為全部或一部的總稱。


三、爰此,事業單位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僱用或特約之醫護人員或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從事勞工健康保護或臨場服務等事項,如涉及上開醫療業務行為或各該醫事人員之業務,應依各該醫事人員法之規定,辦理執業登記或以事先報准經執業登記機構所在地衛生局核准方式至執業登記機構以外處所執業。

  • 發布單位:職業衛生健康組
  • 發布日期:111-01-28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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