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報載勞動部12月起上線全國版職災地圖,對於過去個案不放進職災地圖中,自廢武功一案,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特別澄清如下:
- 查現行職業安全衛生第49條僅規定發生職業災害,得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惟為強化業主、事業單位、主辦機關、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積極主動維護工作者安全及落實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主動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6條規定,於106年12月1日發布施行「勞動部公布重大職業災害案件作業要點」,主動公開與人民權益攸關之職業災害發生地址、處所、日期、類型、罹災人數及事業單位名稱等相關資訊,增進民眾對於職場安全維護及監督之瞭解。因12月1日施行後之職業災害個案,目前仍由檢查機構調查中,俟報告書核定後,始得公告,致相關個案尚未公布。
- 本要點公布之個案,因為職業災害資訊公開,對於雇主與事業單位均有影響觀感之壓力,藉以提升對於工作者作業安全之照顧責任,惟考量法制穩定性,若於未明定施行日期,逕公布之前發生重大職業災害之建築物或事業單位,可能已數度移轉,並非當事人,恐傷害善意第三人,故對於施行前之職業災害案件,仍應受不溯及既往之原則限制。
職安署進一步說明,所公布之重大職業災害重點資訊,符合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4條,有關自該施行日起發生效力之規定,外界批評勞動部未公布過去職災個案為「自廢武功」及「資訊公開只做半套」等,顯有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