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未滿18歲工作者,其身心發展尚未完全,為此,《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範不得從事危險性及有害性作業。另如為未滿15歲之人,《勞動基準法》另特別規範原則不得受僱從事工作,除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而許可者,不在此限;如係透過他人取得工作為第三人提供勞務,或直接為他人提供勞務取得報酬未具勞僱關係者,亦準用前開特別保護規定。
勞動部表示,暑假期間許多青少年打工賺取報酬並增進社會經驗,值得嘉許。惟近3年全國執行勞動檢查共發現3起雇主使未滿18歲工作者從事動力衝剪機械加工作業,其中1起更造成未滿18歲工作者食指遭模具壓傷之職業災害。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9條規定,如爆炸性(易燃性)物質之處理、動力傳導機械危險部分之掃除、上油、檢查與修理等、超過220V電力線銜接、鍋爐操作、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等工作,因涉及相當之危險性與有害性,因此法令明定雇主不得使未滿18歲工作者從事,如經查證違反規定屬實者,得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8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另查有3起雇主未經主管機關許可,違法僱用未滿15歲之人案件。依《勞動基準法》第45條規定,未滿15歲之人除國民中學畢業外,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工作性質及環境是否有礙身體健康或心理發展,且除受僱成立勞雇關係外,對於透過他人取得工作為第三人提供勞務,或直接為他人提供勞務取得報酬未具勞僱關係者,亦有準用。根據《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第3條規定,如局限空間、高架作業、水中(水面)作業、光線及噪音影響身心健康之作業環境、農藥之噴灑與家禽(畜)及水產養殖之投藥及消毒工作、違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等工作,恐有礙身心發展,因此不得從事,如經查證違反規定屬實者,得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勞動部呼籲,雇主僱用未滿18歲之工作者,應特別留意勞動法令對於兒少之特別保護規定,以免誤觸刑罰。另如青年學子於工作時,發現雇主有違法情形,均可洽勞動部24小時免付費之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反映,以維護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