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疾病生活津貼、失能生活津貼以及看護補助,每年申請一次,自本署受理當月起分12個月發給,每屆滿一年之日前3個月內須洽全民健保特約醫院重新開具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連同申請書向本署重新提出申請。有加勞保者最長發給5年,沒加勞保者最長發給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