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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lo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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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111年7月6日前,地方主管機關備查訓練單位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21條所列職類教育訓練計畫,其結訓日是否應在7月6日前?

  • 最後異動日期:111-08-22

(一)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21條規定,自11177日起,訓練單位應經勞動部認可後,方得辦理吊升荷重在3公噸以上之固定式(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鍋爐操作人員、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人員、荷重在1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操作人員等職類教育訓練。

(二)倘訓練單位規劃辦理訓練班之開訓日在同年76日前且結訓日在77日以後者,地方主管機關得備查該班次之教育訓練計畫,惟訓練單位需確保可提供該班次缺課學員後續相關補課措施,以保障受訓學員權益。

(三)另經地方主管備查之訓練班,倘訓練單位因不可抗力因素申請異動開訓日至11177日以後者,為保障學員參訓權益,於學員名冊未有異動下,地方主管機關得同意之。

  • 發布單位:綜合規劃組
  • 發布日期:111-06-01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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