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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置丁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的事業單位為何?

  • 最後異動日期:111-07-27

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3條及第4條規定,第二類及第三類事業且勞工人數在5人以下的事業單位等原應置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者,得由雇主自行受訓擔任丁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 發布單位:綜合規劃組
  • 發布日期:111-01-06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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