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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05年7月廉政月刊

  • 最後異動日期:111-07-27

壹、廉政法令與訊息

「台灣公共行政的自省與躍升」學術與實務整合學術研討會議暨2016TASPAA年會圓滿結束

       法務部廉政署與國立臺北大學公共事務學院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合作,於105527日、28日舉辦「台灣公共行政的自省與躍升」學術與實務整合研討會議,同時召開2016年第十一屆TASPAA(台灣公共行政與公共事務系所聯合會)年會,TASPAA係由30所大學院(校)公共行政及公共事務相關35個系所組成,會中邀請國內公共行政、政治學領域等學界代表,以及中央、地方政府機關代表,約155位專家學者參與對談,與會人數總計約1,200人。

      法務部廉政署賴署長哲雄擔任第二天公共行政與事務高峰會論壇與談人,賴署長提及新政府將面臨民眾對於司法改革的期待、實踐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等挑戰,藉由強化首長責任、完備政風配套措施、落實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修正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及加強國際互助合作等方向努力,積極克服挑戰,實現廉能政府、誠信社會,期能獲得民眾對政府的信賴。

      本次研討會議促成學術界和實務界夥伴對話,於問題建構、解方構思及協力模式等不同層面,獲致可一同努力的策略共識,並規劃提供政府機關作為未來政策推動參考,為提升公共治理的實務效能開創新局。

貳、廉政活動

一、臺北市政府政風處105年「繪本及文創藝品」與「影片」徵件正式開始!即日起至105930日,讓您實踐創作夢想!

      臺北市政府政風處舉辦105年「廉能丰采.自由彩繪」繪本及文創藝品徵件比賽與105年「廉清人Action!」影片徵選活動,以「有溫度的臺北」為主軸,融入廉能價值與意義,並結合世大運「射箭」項目等相關元素,期透過參賽者創作繪本、影片等方式,將相關理念傳遞烙印於讀者、觀賞者心中,徵件自即日起至105930日截止,創作成果將於年底策展綜合呈現,透過欣賞得獎者作品,進而認識與支持不同年齡層的夢想實踐故事,同時凝聚全民為世大運參賽選手的熱情支持,相關徵件活動辦理期程、方式與內容請詳見該處網站(http://doge.gov.taipei/)新聞稿網頁附件簡章說明,亦可參考「有溫度的臺北」粉絲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feelingtaipei/)。

二、南投縣政府105年「萬人泳渡  擁抱廉政」有獎徵答活動

      為端正政風,確立公職人員清廉之作為,並促進民眾參與政府施政監督,南投縣政府以陽光法案為主軸,結合該縣日月潭萬人泳渡活動,辦理網際網路有獎徵答,凡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中華民國國民皆可參加,活動期間為105620日至821日止,活動獎項計有Apple ipadApple watch、捷安特折疊式腳踏車等36個豐富獎項,活動網址為南投縣政府網頁(http://reward.nantou.gov.tw/,歡迎踴躍參加。

參、「公務員申領或侵占小額款項」專案法紀宣導詐領加班費

一、○○市環境保護局清潔隊員詐領加班費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99號刑事判決參照)

(一)偵審情形:第一審判決有罪。

(二)弊端類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加班費。

(三)弊端手法:

1.先影印加班請示簿、點名表「正本」,再於該影印之加班請示簿上修改不特定隊員之加班日期、加班時間,復於點名表影本修改差勤內容,以增加不特定隊員之每月加班時數,嗣後再將前揭變造之加班請示簿、點名表複印。

2.製作內容不實之各隊員加班夜點值日費印領清冊,並於印領清冊蓋用集中保管各清潔隊員留存之印章,向機關申請加班費。

3.利用身兼區隊出納業務,登載在其業務上所掌之代收薪資轉帳明細表,匯款帳號則填載本人銀行帳號,辦理轉帳匯款詐得加班費用。

(四)違反法條:

1.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6千萬元以下罰金。」

2.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3.刑法第213條:「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4.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五)案情概述:

     甲自86129日起擔任○○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環保局)清潔隊員,負責申報信義區隊含所屬各分隊隊員之加班費及核銷零用金等業務,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甲利用職務上負責申請該區隊加班費,僅需檢附區隊加班請示簿及區隊各分隊點名紀錄表「影本」,而無須檢附「正本」之作業漏洞機會,自962月起至1024月間,分別於每月初收集區隊轄下各分隊所製作各該上月分之加班請示簿、點名表「正本」後先予影印,再於該影印之加班請示簿上修改不特定隊員之加班日期、加班時間,復於點名表影本修改差勤內容,以增加不特定隊員之每月加班時數,嗣後再將前揭變造之加班請示簿、點名表複印。

     甲依據變造後之加班請示簿、點名表「影本」內容,製作內容不實之各隊員加班夜點值日費印領清冊,並於印領清冊蓋用集中保管各清潔隊員留存之印章後,連同前揭變造之加班請示簿、點名表「影本」,持向環保局申請加班費(含夜點費、誤餐費及值日費,致環保局經辦人員陷於錯誤,誤信前揭「影本」內容為真實,而分別撥付各月份及各專案加班費用。

     甲復利用身兼區隊出納業務,負責撥付加班費與各清潔隊員之機會,將前揭利用不特定清潔隊員名義詐領之加班費款項,登載在其業務上所掌之代收薪資轉帳明細表,匯款帳號則填載甲本人銀行帳號,經不知情之區隊隊長乙核閱後,甲即將上揭匯款資料交付與臺北富邦銀行辦理轉帳匯款,足生損害於環保局對於管理、核撥加班費用之正確性,甲以此方式詐得加班費用共計1,9467,518元。

      案經甲主動向法務部廉政署自首,其後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認甲自962月起至1024月止,長達63月即75個月份期間,於各該月月初分別利用其職務需申報該隊隊員上月份加班費、專案加班費之機會,先後75次以前開機會詐取財物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於1041231日判決甲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欺財物罪、刑法第216條、第211條行使變造公文書罪,以及第216條、第213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5年。另未扣案之所得財物共1,9467,518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二、○○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清潔隊隊員詐領加班費案(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46號刑事判決參照)

(一)偵審情形:第一審判決有罪,免刑[1]

(二)弊端類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加班費。

(三)弊端手法:

1.假冒他人名義申請加班費,並偽造不實加班請示單及加班情形統計表,復製作虛偽不實加班費印領清冊,逐級陳核,致使會計人員陷於錯誤而據以核撥加班費。

2.佯稱加班費作業疏失,請遭冒名申請加班費之同仁繳回,進而詐領加班費。

(四)違反法條:

1.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211條、刑法第213條、刑法第216條,請參前述臺北市環境保護局清潔隊員詐領加班費案之違反法條。

2.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2項:「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未遂犯罰之。」

(五)案情概述:

      甲擔任○○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清潔隊隊員,負責清掃道路、協助製作加班費印領清冊等業務,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甲為幫助同事乙解決經濟上困難,竟於清潔隊捕犬班隊長核章完畢「員工加班請示單」上,虛偽增填不知情且實際未申請加班費丙加班內容,並丟棄班長原製作加班情形統計表,另行虛偽製作增列丙加班情形之統計表,送隊長核章。再於其職務上所掌「加班費印領清冊」,虛偽登載不實丙加班64小時及加班費1564元,連同前揭偽製員工加班請示單及加班情形統計表檢附其後,逐級陳核並會人事、會計等相關單位批核而行使之,並使不知情之會計人員陷於錯誤,依登載不實之加班費印領清冊核撥1564元至丙之郵政帳戶內。嗣後甲撥打電話聯絡丙,向丙佯稱因加班費作業疏失致誤發1564元之加班費至丙之帳戶內,要求丙將加班費領出交予其處理,然丙察覺有異,自行向會計室主任查證誤發加班費之繳回程序,致甲未能取得上開款項而未遂。

      甲於司法機關尚未知悉上揭犯罪事實前,由政風人員陪同向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廉政官自首,案經法務部廉政署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1041012日判決甲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未遂等罪,惟審酌甲前無任何犯罪科刑紀錄,且係為幫助友人解決經濟上困難,一時失慮始實施上開犯行;另所欲圖得財物金額情節尚屬輕微,影響層級與範圍均非深遠;復考量甲犯後始終坦承犯行,詳細交代犯案經過,並捐款予慈善團體,態度良好,顯有悛悔之意;兼衡被告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已離婚、肩負家庭經濟重擔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爰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1項前段規定,為免除其刑之諭知。

肆、廉政故事

一、「墨」罪的由來

◎摘自網路文章

      貪以敗官為「墨」。史上被以「墨」定罪的第一人,當屬春秋時晉國的羊舌駙。當時羊舌駙掌管晉國的刑獄訴訟大權,但卻專行貪贓索賄、循私枉法之事。而他的貪財好色,同樣的也為他種下未來的惡果。某次他負責審理大臣雍子與邢侯的土地糾紛案件,因為納取了雍子之女為妻,爰判決邢侯有罪,並將邢侯的大筆土地,劃歸為雍子所有。邢侯不堪受辱,竟憤而將羊舌駙及雍子殺害。最後晉公也把邢侯殺了,並將其三人曝屍於市。而時稱三人分別犯了「賄」〈雍子〉、「墨」〈羊舌駙〉、「賊」〈邢侯〉三種罪;孔子甚至痛斥羊舌駙是集「賄、詐、貪」三惡於一身,死有餘辜!

      不管我們用什麼字眼來形容這些官吏,都對其犯行罄竹難書,而惟一可表者,即是「貪」一字;而就種種案例來看,「萬惡淫為首」之證,果真屢試不爽啊!。

二、把官場搞成商業化的元暉、馬士英和奕匡

◎摘自網路文章

      元暉是北魏孝明帝時的吏部尚書,公開利用考核與任免官員的大權,明訂各級官員的售價;大郡太守為絹二千匹、中郡一千匹、下郡五百匹,每匹絹長四丈。其他大小官員也訂有「市價」,一時之間,吏部竟成了討價還價、競逐官位的「菜市場」。後來元暉看到買官者眾,爰訂定浮動價格,並採「競標」方式,於是整個吏部好不熱鬧。其中甚至有人買到的官位沒什麼油水,最後竟削價求售,並重新加碼買油水較多的官;連皇帝親自指派的官,元暉也想收他們的錢,於是表演出一場場鬧劇。難怪當時的老百姓,索性把吏部譏為「市曹」。而濫肆賣官的結果,光是太和年間,有官職而無事可做的人,即高達一萬多人。揆之歷代買官賣官笑聞,莫過於此。

      同樣的,明末弘光年間的宰輔馬士英,便下令廢除童生府州縣考試制度,將其入學資格,以及各種職官明碼標價。一時間,官場交易活絡,只要有幾文錢者,哪怕是販夫走卒、無賴士紳,均可買個官做做。當時民間即流傳打油詩來諷刺:「中書隨地有,都督滿街走;監紀多如羊,職方賤如狗;相公只愛錢,皇帝但吃酒;掃盡江南錢,填塞馬家口。」其鬻官之囂張程度,如此可見一斑。

      相同的,清末慶親王奕匡,也是一個賣官老手。他甚至開設公司〈稱老慶記〉來企業化經營,並且標榜接待熱情、手續簡便、價格公道,一手交錢,一手交貨;而這個錢,就叫作「門包」、「運動費」。大家都知道,當時有名的盛宣懷,就是用卅萬兩來買郵傳部大臣的。

      看完以上誇張史實,各位有何感想…。想必買官的錢,最後還是轉嫁到百姓身上,這樣的政府,怎麼不會完蛋呢。

伍、其他事項

一、運用競業禁止維護資訊安全

◎魯明德

      高科技產業界連續兩年能在過年後掀起話題的人物,非宏碁公司前執行長蘭奇(Gianfranco Lanci)莫屬了。20113月他自宏碁離職,據報載他在離開宏碁時,除了領有高額離職金外,還簽有競業禁止合約。同年9月蘭奇被聯想公司網羅擔任該公司的業務顧問;20121月,聯想公司地區業務部門進行重組,蘭奇又被任命於42日出任歐洲、中東及非洲主管職務。然而,就在這項人事案生效之前,宏碁卻在201227日向義大利米蘭法院提訟,指控蘭奇違反競業禁止條款,並要求賠償。

      在高科技產業工作的科技新貴小潘也注意到這則新聞,想起自己在初到公司時,好像也有簽下這種條款。但是,這種「競業禁止」是什麼東西?

      為什麼離職或就職要簽這種條款?一連串的疑問無法解答,這時,他想到博學多聞的司馬特老師。就在每個月例行的下午茶時間,小潘一見到司馬特老師,就迫不及待地提出他的問題,司馬特老師先以案例回答第一個問題。

      每個公司都有它做為競爭優勢的機密資訊,這些機密如果外洩,將會危及公司的營運,因此,如何維護公司的資訊安全,是件很重要的事。像聯發科就曾因員工離職後將公司內部的機密資料洩漏給晨星公司,因此控告該離職員工;又如鴻海集團的富士康,也曾發生員工離職後到比亞迪任職,引起兩家公司間的營業秘密訴訟;而鴻海公司也有員工離職後自己經營一家公司,因而提出競業禁止的訴訟,並聲請假扣押該公司的資產。

      而所謂的競業禁止指的是:事業單位為保護其商業機密、營業利益或維持其競爭優勢,要求其員工於在職期間或離職期後之一定期間、區域內,不得經營、受僱或經營與其相同或類似之工作。這裏所說的商業機密不只是技術方面,像客戶資料、經營模式等,只要能為公司創造競爭優勢的,都可能是商業機密。

      以聯發科及鴻海的案例來看,它們的離職員工洩漏的部分,可能以技術資料為多;但在蘭奇的案例中,他所知道的可能不是製造或研發電腦的技術,而是客戶或市場等營運上的機密。一旦這些機密資訊落到競爭對手的手上,勢必對公司的營業利益有所影響,所以,原公司在員工離職時,才會要求他們簽訂競業禁止合約。

      經過司馬特老師的解說,小潘才恍然大悟,原來競業禁止條款是企業用來保護公司機密資訊的一種方式。接著小潘又提出第二個問題:機密資料都有保密期限,而員工的專長可能只有一種,像聯發科的員工,專長就是IC設計,如果怕機密資料外洩,因禁業競止而不能到其他IC設計公司工作,對員工不是很不公平嗎?

      司馬特老師喝口咖啡後,點頭稱許小潘的舉一反三能力,然後又以蘭奇的案例加以說明。競業禁止條款其實也不是無限上綱致使員工不能工作,它也是有限制的;競業禁止合約也要考慮員工的生活,所以競業禁止的時間、地點都有限制,不能無限上綱,而且在這段競業禁止的期間內,應給予員工合理的補償,以維持其日常生活所需。根據報紙的報導,當初蘭奇離開宏碁時領有一筆離職金,即是其在競業禁止期間的補償金,讓他能在這段競業禁止期間內維持生活。至於他的競業禁止期間有多長?從近來的報導我們可以推測應該是1年,因為蘭奇是在2011331日離開宏碁,而他本人也知道競業禁止的問題,所以先在聯想擔任顧問,直到201242日才正式就任新職,正好可以避開1年的競業禁止期限。

      小潘仍有疑問:究竟哪些機密資料需要用競業禁止條款加以保護呢?司馬特老師回答說,競業禁止的標的,除了要考慮雇主有無被實質保護的利益外,如果符合營業秘密法所定義的營業秘密,也可能會是競業禁止的標的。

      小潘聽著聽著又迷糊了,怎麼又跑出了一個營業秘密?司馬特老師一眼就看出愛徒的迷惑,喝口咖啡接著解釋。所謂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且需符合(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等三項要件。所以,競業禁止的標的,不只限於技術資料、客戶資料及經營管理的方法等,只要是能讓企業擁有競爭優勢的資料,都可以說是競業禁止的範疇。

      小潘聽完司馬特老師的說明,也提出自己的看法:雖說競業禁止合約可用來約束員工不要輕易將秘密資料外洩,但這畢竟只是消極的做法,對於祕密資料的維護,我們還是要從源頭做起,平時就要注重各項保密作為。司馬特老師邊喝著焦糖瑪琪朵邊點頭,最後也說出他的結論:資訊安全其實不限於數位資料的安全,還有很多非數位型式的資料,對企業也是很重要的,絕對不能輕忽,所以,保密作為應該運用各種可能的工具,才能達到滴水不漏的最高境界。

      這場師生下午茶的聚會,就在咖啡香中接近尾聲,小潘心裏也開始期待著下一次的聚會!

二、「老」免驚,「安養契約」呼你靠!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消保處)為因應高齡社會之安養服務需求,健全安養機構之服務品質,以保障消費者權益,104年間針對實際收容安養住民的全國42家老人福利機構進行安養定型化契約之查核,結果發現絕大多數業者所使用的定型化契約符合「安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至於少部分不符合規定者,亦已請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及各地方政府督導其改善完畢。

      關於安養機構之消費糾紛,實務上常見之態樣如安養費或保證金之計算方式不明或無故調漲;住民發生急、重病或意外事故時之處理失當;契約終止後未將不能自立生活之住民轉介適當安養機構照顧;契約屆滿或終止時未按比例退費及住民之遺留物品未受妥善保管等情形。因此,本次查核項目即以「契約之期限」、「應繳納之保證金及安養費」、「安養費用調高事項」、「緊急意外事故之處理方法」、「轉介及通報責任」、「契約終止之退費內容」及「遺留物之保管方式」為重點內容。

      消保處表示,安養機構之定型化契約內容如違反「安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經令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時,主管機關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處罰。另因老人福利法規定,主管機關應積極輔導安養機構轉型為老人長期照顧機構或社區式服務設施。對此,行政院已責請衛生福利部在協助安養機構進行轉型時,應督導該安養機構確實遵守法令並妥善照顧原安養住民之權益,避免衍生消費糾紛。

三、請託關說謹慎避免,觸法涉案遺憾終身

◎摘自法務部調查局清流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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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單位:政風室
  • 發布日期:105-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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