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29條規定,訓練單位對受訓學員缺課時數達課程總時數五分之一以上者,應通知其退訓;受訓學員請假超過3小時或曠課者,應通知其補足全部課程。此所稱之補足全部課程時數,係指受訓學員請假缺課之時數需全部補足,惟受訓學員為提升其安全衛生知識,願意補上缺課課程之全部時數,尚無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