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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派遣勞工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疑義

  • 最後異動日期:112-09-01

一、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7條及附表14規定,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至少3小時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但從事使用生產性機械或設備、車輛系營建機械、起重機具吊掛搭乘設備、捲揚機等之操作及營造作業、缺氧作業(含局限空間作業)、電焊作業、氧乙炔熔接裝置作業等應各增列3小時;對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化學品者應增列3小時。

二、派遣事業單位應使勞工於受派工作前,接受3小時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而要派事業單位則應視勞工從事工作性質(危害風險等),倘使派遣勞工從事使用生產性機械或設備、車輛系營建機械、起重機具吊掛搭乘設備、捲揚機等之操作及營造作業、缺氧作業(含局限空間作業)、電焊作業、氧乙炔熔接裝置作業等應各增列3小時,應使其另外再接受至少6小時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3小時+3小時=6小時)。

  • 發布單位:綜合規劃組
  • 發布日期:112-09-01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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