訓練單位依規定應於辦訓前15日檢附教育訓練計畫報備書等文件,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惟考量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職類自111年7月7日施行,爰地方主管機關自同年7月7日起,方可備查該教育訓練計畫。是以,對於經地方主管機關於111年7月7日完成備查之訓練班,訓練單位如依其訓練計畫於當日開課,尚無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