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34條規定,安全衛生管理由雇主或對事業具管理權限之雇主代理人綜理;另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3條及第4條規定,事業單位勞工人數未滿30人者,除選任人員擔任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外,雇主或其代理人經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合格,亦得擔任該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爰此,管理辦法第4條所稱之雇主代理人,係指受雇主授權或指派綜理事業經營及管理之人。
查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34條規定,安全衛生管理由雇主或對事業具管理權限之雇主代理人綜理;另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3條及第4條規定,事業單位勞工人數未滿30人者,除選任人員擔任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外,雇主或其代理人經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合格,亦得擔任該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爰此,管理辦法第4條所稱之雇主代理人,係指受雇主授權或指派綜理事業經營及管理之人。